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3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5〕第114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获取“双证书”问题

  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旨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与职业岗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密切,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必备知识、技能的认定,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在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于促进职业院校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目前,许多中、高职院校已经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承担了职业技能鉴定任务,职业院校80%以上的毕业生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加大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扶持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

  从实践看,国家的助学奖励政策、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教师培训项目、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等都已覆盖民办学校。全国已有25个省市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拨付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有些地区对接受政府委托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按照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给予补助;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如重庆、温州是20%,内蒙是10%)给予财政支持;还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拨付扶持资金,比如上海市、吉林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试点,陕西省开展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总体上讲,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致力于提高水平、办出特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职业学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

  在制度设计上,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教发〔201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目前,已研究制定了拟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分类管理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差别化扶持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助学贷款、捐资激励、奖助学金、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和政策支持。该《若干意见》已于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审议工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三、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是引导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行高职院校教育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我们将积极落实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支持各地不断改进高校招生录取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实际招生工作中形成的录取批次(2015年已有部分省份开展减少录取批次改革试点,先期合并了本科二批、三批),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力争2015年全国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到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同时,研究制订职业院校学生升入高层次学校学习的办法,将适度提高高职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适度提高本科院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进一步拓宽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招考渠道。

  四、关于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我们一直高度重视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方面,通过遴选建立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设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等举措,推进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化。在支持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方面,通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中央财政投入1.2亿元专项资金,重点面向中西部地区,支持一批发展势头良好、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高、专业师资相对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2012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兼职教师聘用条件,聘请程序,加强兼职教师管理,保障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加强教师培训方面,2006年起,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截至目前,已有近36万名职业院校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企业实践和省级培训,近半数参培教师培训结束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双师”素质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国资委、行业企业继续遴选一批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平台,尽快出台《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推进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化、常态化。将认真落实《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各地制定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与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制度,中央财政通过以奖补方式引导各地实施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加大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切实发挥好兼职教师的作用。我们正在研究规划“十三五”期间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将通过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师培训实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职教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关于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和待遇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法人属性不同,以及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双轨制,造成公民办学校教师平等地位不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保障水平低于公办学校教师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依法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教育部2012年印发的“10号文”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若干意见》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提出建立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求民办学校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下一步,随着《若干意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也为公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奠定制度基础。

  十分感谢您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欢迎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了解教育相关政策、提高教育质量和深化教育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教育部

2015年8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任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