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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2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5〕第115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专修学院重新定位继续教育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修学院定位为继续教育院校的问题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教育部已印发的文件中,均没有提到“专修学院”这个概念及对此做出专门界定。根据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802所,各类注册学生87.99万人。这里“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包含您所说的“专修学院”。“专修学院”和从“专修学院”升格而来的民办高校很多都曾参与自学考试助学,对于自考生学习提高、促进终身学习都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2013年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1659个自考助学组织中,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有346个,参加这些民办机构自考助学的自考生有25.5万余人。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因此,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专修学院”在内,如果具备开展继续教育条件的,可以自主开展面向农民工、企业人员等各类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社区教育等非学历继续教育。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谈到的,“专修学院”可以承担包括对农民工的继续教育,从而更好满足教育需求。建议中,您提到“专修学院应在终身教育体系中主要承担企业从业人员成教中职和成教高职阶段的业余培训任务”,其中的成教中职和成教高职,目前教育部的文件中尚没有这种提法,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逐步给予符合条件的专修学院独立颁发成人高职文凭资格的问题

  您建议“教育部设置具体的条件,逐步给予符合条件的专修学院独立颁发成人高职文凭资格,或纳入开放大学体系,并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全日制、业余班考生报名和学习的问题”。对民办学校(包含您所说的专修学院)的办学问题,国家相关法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此,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民办学校,包括“专修学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相关办学活动。

  三、关于通过自学考试制度给予不具备独立颁发文凭资格的专修学院以举办中职、高职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问题

  您提到,“专修学院”曾是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实际上,学历文凭制度作为特定时期的试点工作,在九十年代初,对于缓解教育资源缺乏、适应社会较快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96年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教考试厅〔1996〕13号),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以民办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学历认定教育,只限民办学校在校生,只限专科层次,学制三年。2000年以后,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的实行,学历文凭考试逐渐不再适应社会需要。因此,根据教育部2004年《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发〔2004〕24号) 和《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考委〔2004〕8号),正式公告取消学历文凭考试,在2007年完成学历文凭考试的全部工作。学历文凭考试至此顺利完成特定时期的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章第10条对主考学校的遴选有明确的要求和条件,主考学校是由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由省考委遴选,并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同时,“专修学院”现实的办学实力和水平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差距较大,因此,“专修学院”不宜作为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不具备参与盖章颁发自考学历文凭的资格。新形势下,“专修学院”可以结合社会对继续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和水平,在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关于全国公办普通高校退出全日制自考助学、取消公办普通高校举办的变相的“成教+技能”全日制班的问题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不同形式的自考助学活动,不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章第28、29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因此,自学考试对所有依法助学的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开放,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的教育机构,考生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这也是自学考试制度灵活性和开放性的一种体现。您在建议中谈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对部属高校开展高教自考助学活动做了规定,“各校要从2007年秋季开始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也不能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脱产班”。该文件主要对脱产班做了禁止性规定,并没有禁止部属高校举办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您在建议中反映的有关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变相举办全日制成教班的现象,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督促、规范管理。

  当前,教育部正按照转变管理方式、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稳步推进继续教育综合改革。

  感谢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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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2015年7月2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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