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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5〕第118号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维护保障措施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不断完善

  实习是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的关键环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9年,《教育部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职业教育实习制度。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一年,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半年。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实习制度为广大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了在实际岗位进行职业体验和技能实践的机会,对于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指导各地和职业院校加强学生实习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职学生实习的目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实习报酬、安全教育、信息通报、各方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其中针对学生人身安全和权益保护,提出“五个不得”的保护性管理原则,即:不得安排一年级的学生到企业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高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上去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诚如您的分析,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领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制度要求不落实、组织管理不规范、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自2012年起,教育部积极协调相关部委,组织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目前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职教专家、法律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已形成送审稿,正在发文程序中。新办法将对实习的主要形式、组织方式、实习企业的资质、实习协议、实习安全保障、实习待遇以及企业、学校、学生三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将是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又一重要制度设计。

  二、实习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为学生实习保驾护航

  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并明确规定保险费可以从学校收入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2012年,教育部组织设计并实施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取得了良好效果,对化解学校实习责任风险,保障学生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统保示范项目作为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公共服务产品,具有突出民生导向,实现教育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意义。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将印发专门文件,加快推动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作。强化统保示范项目的公益性质,按照运行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统保示范项目。引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更加重视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作,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投保覆盖面。

  三、强化政策引导提高企业参与实习工作积极性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障实习效果的前提。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这对于调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决定》也提出“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近年来,教育部积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完善制度,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合作育人、共赢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着力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国家制度建设。一是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中,强化校企合作相关内容。二是加紧制订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学生提高勤工助学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当前,职业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一些学生利用寒暑假等业余时间,自发到社会上参加勤工助学。绝大部分学生是希望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务报酬、改善经济条件、增加社会阅历。因为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等原因,一些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遭遇侵权事件。因为这些勤工助学岗位大都是学生通过中介机构、街头广告、朋友推荐等途径获得的,没有经过学校的核查,缺乏安全保障,具有很大风险。国家现行法律对学生勤工助学也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按照原劳动部对《劳动法》相关解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也给发生侵权事件后学生的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高等学校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各方职责、薪酬标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近年来,教育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和劳动实践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杜绝盲目“打工”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于学生不通知学校,私自在外从事“打工”等活动发生的权益受损事件,也积极为学生提供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设置独立机构或联席机构,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监督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其可操作性,积极予以推动。一直以来,对于通过督查、信访等各种渠道反映出来的学生实习方面的问题,教育部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妥善解决问题,及时反馈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实习秩序。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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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2015年8月2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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