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5〕第221号
您提出的“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宣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职业教育法》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近20年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央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修订《职业教育法》列入了人大常委会立法重点工作。2011年,教育部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届人大组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立法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我们已完成新一轮的调研和课题论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文本,争取尽快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推进修订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继续修改完善,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促进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在修法中,我们将注重教育政策和产业政策并举并重,努力推进教育和生产过程相衔接、教育和劳动制度相配套、教育与市场评价相结合。同时,我们将依托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等,指导地方加强制度标准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二、关于加快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教育部以筹备和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为契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进展。 “十一五”以来,为国家输送了近8000万名毕业生,成为我国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来源。2014年,全国共有职业院校1.32万所,年招生957.74万人,在校生2761.91万人。每年培训规模达到上亿人次。职业院校毕业生占到新增就业人口的60%以上,在加工制造、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服务、信息服务等快速发展的行业中,新增从业人员有70%以上来自职业院校。
今后一个时期,教育部将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特色办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增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国人力资本素质。
三、关于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
加强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宣传报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对于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教育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贡献,努力引导社会转变重知识、轻技能的观念。2014年,教育部联合有关部门,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在教育部指导下,各地教育部门和职业教育学术团体通过评优表彰、典型宣讲等方式不断宣传职业院校的办学经验和毕业生成才就业、岗位建功的先进事例。积极宣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优秀事迹。今年4月17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5月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这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设计。首届活动周于今年5月10-16日成功举办,全国31个省(区、市)举办了形式多样的职业教育展示、交流和服务活动。这些举措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氛围,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通过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四、引导社会力量办学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需要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推动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形成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公民个人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决定》等文件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将其作为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教育部将按照全国职教会部署,落实《决定》等文件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举措有:完善行业企业办学机制,提升行业指导能力,发挥好行业企业重要的办学主体作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完善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促进公办、民办职业院校在公平规则下共同发展。形成改革倒逼机制,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公办院校改革。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欢迎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了解教育相关政策、提高教育质量和深化教育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教育部
2015年9月21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