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5〕第245号
您提出的关于“技师学院享受高等职业教育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技师学院主要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培训,同时承担企业在职员工的高技能培训任务。
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报批程序”“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发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报教育部备案”。
201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高等学校设置“十二五”规划,根据规划审批设立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在内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再次明确“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您提出的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的建议,应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级政府审批以技师学院为基础组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并将名称统一为“××职业技术学院”。
二、关于“技师学院应该享受的相关待遇”“技师学院毕业生应该享受的学历待遇”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仅面向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因而技师学院需要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通过省级政府审批,组建为高等职业院校后,在生均经费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2010年,教育部、总参谋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已纳入军队士官招收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技师学院毕业生待遇逐步得到改善。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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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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