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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74号(教育类2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22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民办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提升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决策部署,加强制度设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健全社会力量投入激励政策,鼓励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给予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法律地位,民办职业院校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

  二是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其中特别提出,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三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系统设计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框架,构建差别化扶持政策,在税费优惠、用地政策、财政扶持、教师保障、学生资助等方面,给予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在内的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较大的扶持力度。目前,《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正在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四是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进《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修订,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职教会部署,落实《决定》等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相信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印发后,民办职业教育将得到进一步的鼓励和扶持,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职业教育事业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教育部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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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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