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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3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25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职业化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各类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2014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提出,“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高职教育是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高职院校开设有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2016年养老服务相关高职专业招生布点数为501个,较去年增加100多个点,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扩大。2013年,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了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高职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教育教学发展与改革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服务。2014年,教育部与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启动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遴选工作,促进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带动全国相关职业院校养老服务专业建设。2015年,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建设,中央财政支持600万元,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数字资源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推进专业教学改革,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简称《决定》)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2015年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简称《行动计划》)把“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作为“增强办学活力”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支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举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了“开展建设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任务和“支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举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项目,预估支持经费9975万元,计划建设97个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行动计划》也把“校企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列为了重点项目。相关高职院校可在省级教育部门的统筹支持下,积极申请建设养老服务相关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和实训基地。

  《决定》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目前,国家的助学奖励政策、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教师培训项目等都已覆盖民办学校。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教发〔2012〕1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目前,教育部已研究制定了拟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分类管理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差别化扶持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助学贷款、捐资激励、奖助学金、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和政策支持。

  以上政策和措施充分表明,国家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职业教育的渠道将会越来越畅通,政策支持力度将会越来越大。关于“对具备开办职业教育的医养结合单位,在其基础建设的投入上优先给予中长期贷款贴息支持”,按照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

  三、积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015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了养老护理员职业,将其纳入了国家职业分类统一框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发布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和知识技能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了规范化依据。同时,完善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指导各地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此外,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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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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