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5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一直高度关注农民教育培训问题。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等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关于“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度”的建议
农业部通过试点示范和各地实践,初步形成了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探索形成了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典型模式,为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奠定了坚实基础。2015年,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制定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发放管理,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积极推动有关扶持政策与认定工作挂钩、向高素质生产经营者倾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要求,今年农业部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制定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方案,提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关于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的建议
中央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后,教育部会同农业部,依托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各地职业院校、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以及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总计20多所有关院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100多名专家共同研究起草了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适合职业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民职业教育方案。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招生对象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将广泛面向社会培养农村青年人才。
目前,内蒙古等十余个省份已经出台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实施方案,其中广东、福建、河南、河北、海南、内蒙古等省市已经启动相关工作。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第六条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教育部将积极协同农业部等部门,贯彻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有关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发展规划。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有关新型职业农民法律制度,进一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使广大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体面的、有资质的中国式新型农民。
三、关于“优化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机制”的建议
国家坚持通过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强化农民的教育培训。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多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入近300亿元,支持了近5000所办学有特色、改革力度大、就业率高、服务能力强的中职学校加强实习实训设施建设,推动项目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同时,近年来,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了高标准农田、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海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油菜产业发展等一大批涉农项目建设,带动了农业产业发展,客观上促进了职业农民队伍壮大。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继续支持中高职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加大涉农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职业农民队伍壮大。
感谢您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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