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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67号(教育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295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和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推动下,职业院校办学自主能力不断提升,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保障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政策不断健全

  近年来,教育部围绕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2011年,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5年,发布《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目前,教育部正在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文本,争取尽快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您提出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增加对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相关规定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开展中认真考虑。教育部还在研究起草关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

  二、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不断落实和扩大

  一是扩大招生自主权。2007年,按照高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安排部署,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首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自主进行入学测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组织招生录取。此后,试点省份、试点学校、试点专业不断扩大。2013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提出,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高考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考试招生、中高职贯通招生、免试招生等考试招生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省级政府为主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2013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人数144万名,较2012年增加11万名,占高职招生计划总量的43%。2014年达到151万名,较2013年增加7万名,占高职招生计划总量的45%。2015年170万名,占到高职招生计划总量的50%。

  二是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201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再次明确:“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

  三是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根据2011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要求,各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进章程建设工作,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成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完善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提高职业院校的自主办学能力。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有706所高职院校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其中的683所已通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待报送核准。2015-201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教职成司函〔2016〕37号),适应管办评分离的政策背景,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落实职业院校的第一质量主体责任,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管理职责。

  三、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

  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指出,“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要求“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开展目录清单外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负面清单”强调规范校领导和学校管理的相关行为,有助于推动高校《章程》的实施;可以推进高校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分离;有利于净化高校的学术风气。在此政策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负面清单”制度,湖北省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要求在试点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任职期间全职从事管理工作,原则上做到“五不”:不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不申报教学科研项目、不参加教学科研评奖、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到试点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着力打造潜心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职业化高校领导班子。“负面清单”的实质是规范校长(书记)行为,指明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的改革方向,从一个侧面显示了现代大学制度对高校领导的要求,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湖北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您所提出的“建立教育中介组织以监督政府的管理行为和职业院校的办学行为”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目前教育部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今后将积极探索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职业院校教育进行评估监测。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按照全国职教会部署,落实《决定》等文件要求,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成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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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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