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8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育人。现行税收政策关于促进校企合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对学生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一是国家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等。
虽然各地各部门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作了努力,但从实践来看,企业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学校“一头热”问题还比较突出,合作不规范、影响育人效果甚至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原因,是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各方主体开展校企合作缺乏有效引导和制度保障,已有政策衔接不够、激励不足、操作性不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我们做了如下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启动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送审稿已于2016年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条例》的重点内容是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明确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同时,2016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对学生顶岗实习中涉及的风险作出了规定,保障学生权益。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落实2014年国务院《决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继续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健全校企合作的制度规则和促进保障机制,促进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继续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进一步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感谢你们对职业教育事业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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