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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611号(教育类2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1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破高职升本“天花板”,实现职业教育的纵向贯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规定: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业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同时指出:“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继续重申了上述政策。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升格本科学校与上述政策精神不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年)》(教发〔2014〕6号)进一步明确: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并指出了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三条路径:一是支持定位于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高等学校实行综合改革,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二是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学校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三是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贯彻和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学校内涵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关键,是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专科层次高职院校应坚持现有办学定位,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培养大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

  二、关于消除部门和区域“壁垒”,实现职业教育的横向融通

  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问题,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确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为加强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促进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沟通与协调,是一个重要体制创新。在实际工作中,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职业教育部际联系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相互配合,联合制定出台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按照全国职教会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文件要求,不断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同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进一步形成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

  三、关于填补法律“空白”,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育人。从实践来看,各地各部门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但企业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学校“一头热”问题还比较突出,合作不规范、影响育人效果甚至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各方主体开展校企合作缺乏有效引导和制度保障,已有政策衔接不够、激励不足、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缺乏成本补偿机制,对学校缺乏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明确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教育部启动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送审稿已于2016年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条例》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校企合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法律规范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主体、实施、管理、措施等,激发职业学校和企业两方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规范和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现行税收政策关于促进校企合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学生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国家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等。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落实《决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继续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健全校企合作的制度规则和促进保障机制,促进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继续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进一步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事业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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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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