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5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护理教育结构 为健康中国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对新时代护理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高度重视护理事业发展,积极推动护理专业教育体系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优化专业布局,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在医药卫生专业大类中设置了护理、中医护理、助产等3个专业。其中,护理专业对应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医疗救护员4个职业(岗位),列举了儿童护理、母婴护理等专业(技能)方向;中医护理专业对应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3个职业(岗位),主要技能方向为中西医结合护理;助产专业对应助产士、育婴师、保育员、心理咨询师4个职业(岗位),主要技能方向为母婴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在医药卫生专业大类中设置护理专业类别,开设了护理、助产2个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各高职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2017年,全国高职院校共开设护理专业点591个,招生人数217932人;开设助产专业点229个,招生人数24107人。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设置了护理学专业。目前全国有268所高校开设本科护理学专业,2017年招生5万余人。同时,教育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主动适应行业对养老护理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申请开设相关专业。
二、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做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建设。2012年以来,教育部公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函〔2014〕11号)、《中等职业学校助产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函〔2014〕11号),明确中职护理专业、助产专业培养目标、职业范围、人才规格和教学要求。公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顶岗实习标准》(教职成厅函〔2016〕29 号)《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护理专业顶岗实习标准》(教职成厅函〔2016〕29 号),明确了中职、高职护理专业学生实习目标与时间安排、实习条件与实习岗位、实习内容与指导教师、实习成果与考核评价等基本要求。
2.开展职业院校示范专业点建设。为促进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区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2016年,教育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遴选了一批健康服务业示范专业点,其中护理专业点24个、助产专业点3个。同时,要求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3.加强护理等专业优质教学资源建设。2010年,投入600万元支持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护理专业教学资源库;2017-2018年,投入500万元支持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主持建设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4.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2015年起,教育部遴选立项了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其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和学校的49家试点单位在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重点探索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制度。目前,在政策、保障、模式、机制、标准等多个方面已实现了点上的突破。
三、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015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提出逐步在全国职业院校推进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2017年,在前期18个省(区、市)院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诊改工作向纵深推进。目前,各职业院校积极行动,将质量观念从外部评价向内部保证转变,从自身实际出发,稳步推进院校人才培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同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核查相关文件正在抓紧制订中,教育部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整体办学质量。
四、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属高校办学自主权范畴。高校的分专业招生规模分别由主管部门和高校自主确定,教育部积极引导各高校加大对护理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同时,教育部积极推进高职分类招生制度改革。2013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建立了以省级政府为主统筹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多样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了护理等社会紧缺专业的中高职贯通招生办法。
下一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4号)等文件,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调整优化护理职业教育结构。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大力培养老年护理、社区护理、康复护理、儿科、助产等紧缺人才。在全国高等教育计划管理工作中,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校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分省分部门招生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卫生职业教育发展,提升中西部卫生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修(制)订工作,研究制定助产等一批专业教学标准,继续加强护理类专业教学标准建设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优化课程体系,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制度。探索实施中高职护理等专业质量评估。同时,建立完善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核查制度,通过全面摸清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底数,严格审查办学资质,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提升整体办学质量。
四是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省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同时,继续发挥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做好护理类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指导工作,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引导鼓励有关本科学校、职业院校合理设置护理等专业,合理控制护理类专业单点招生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促进人才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
五是健全毕业后教育制度和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临床护士培训制度,积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面向护理服务人员开展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面向在校生和社会成员广泛开展专业能力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各类专业能力证书,推进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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