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66号
您提出的《关于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变社会成才观,树立正确择业观
近年来,教育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努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一是推动报刊单位宣传报道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宣传阐释、传播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用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重要载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成功范例;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做法;宣传技能大赛、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中的优秀学校、优秀师生;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三是叫响做实“大国工匠”品牌。2015年以来,在中央电视台推出5季《大国工匠》系列报道,报道了34位各行各业顶尖技艺的“大国工匠”。四是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上万名的职业院校师生参加活动。五是组织新闻采编人员开展三项学习教育等,引导新闻采编人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宣传报道包括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等在内的国家有关政策决定。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继续组织和推动报刊等媒体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和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持续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发出职业教育好声音,讲出职业教育好故事,传播职业教育正能量。
二、关于转变教育观念,培养多样化人才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全国职业院校年均毕业学生1000万、培训上亿人次。过去10年中职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高职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超过90%,职业教育为广大青年提供了人生出彩的机会。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成长为受人尊敬的能工巧匠。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按照《决定》要求,实施好《意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专业课程衔接为核心,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关键,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关于完善分配制度和社会评价体系
近年来,国家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社会评价体系上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各行各业人才成长的环境和土壤。一是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契机,推动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二是强化政策引导。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一要提高政治待遇。包括探索实行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企业吸纳他们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等。二要提高经济待遇。包括鼓励企业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三要提高社会待遇。包括鼓励各地研究探索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积分落实的城市放宽落户条件限制,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他们稳定就业等。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是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抓好《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落实工作。二是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总结交流各类企业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方面的典型经验,通过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培训,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等,强化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是结合实施有关人才工程项目,研究高技能人才特殊支持政策措施。
四、关于推进国家资历框架建设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目前,职业资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由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职业资格。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主要是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定。对这一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多次部署按照“放管服”要求清理,同时要求认真做好保留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杜绝“ 乱考试、滥发证”现象。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1+x”(学历证书加若干专业能力证书)的证书体系。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推进国家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专业能力证书互通衔接。
五、关于加快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完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战略部署,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十一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2018年,该法修订工作再次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克服困难、凝聚共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工作,继续完善修订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全面准确反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教育思想的新要求;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成就的基础上,围绕关键问题,集中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关的条文,争取早日完成修订,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推动各级政府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基本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感谢您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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