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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949号(社会管理类16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27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全国老龄办、财政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发展老年教育。

  一是教育部积极推动各地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74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教育部积极推动各地贯彻落实《规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不含港澳台)发布了老年教育政策,或是与老年教育相关的政策,增强老年教育社会共识度,将老年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浙江省发布了《关于扶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发布了《老年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辽宁省、广东省、四川省等发布了《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7-2020年)》等等。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体制。《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根据《规划》要求,许多省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的管理体制。河南省建立了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财政、老龄等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安徽省委组织部新增老年教育工作考核项目,并作为省辖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重点内容。海南省教育厅积极推动各级老年教育工作机构的建立,提请省政府成立继续教育协调领导小组,推进老年教育工作。天津市委组织部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市教委、市老干部局等相关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和履行工作职责”指标。云南省委宣传部与老龄办联合发文,对老年教育宣传工作进入专项安排推进落实。

  三是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老年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发展老年教育的参与度逐步提高,已经成为开展老年教育的重要力量。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通过创办老年大学、内设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开设老年课程班级等形式,面向社区开放,服务社区老年群体,参与老年教育工作。部分省市设立了省市级老年大学或老年教育管理机构,作为区域内老年教育服务指导机构,推动老年教育发展。部分省市依托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办学体系,设立老年开放大学或内设社区老年教育服务机构,承担区域老年教育供服务职能。

  四是依托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推动老年大学建设。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是在民政部备案的全国性社团,由全国老龄办业务主管,是组织全国各地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开展协作与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2016年,为进一步做好示范老年大学的推广工作,培育和树立一批办学规范、颇具规模,教学设施、设备现代化,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一流,在全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老年大学,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在全国推荐了176所“全国示范老年大学”,并专门出台全国示范老年大学指导性评审意见,做好“全国示范老年大学”推广工作。

  五是推动各地完善老年教育多级网络布局。《规划》公布以来,全国各地老年教育多级网络逐渐形成,老年教育机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老年教育机构74408个,部分省市已经提前完成《规划》中提出的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县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至少有一所老年大学、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需达到50%及以上、建有老年学习点的行政村(居委会)比例需达到30%以上的目标。

  六是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力度。《规划》中提出“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切实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近年来,各地老年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完善,如:福建省明确“各级政府将老年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安徽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教育发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社〔2018〕611号),健全老年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部分财政困难县(市、区)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老干〔2017〕24号),省财政设立90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持省内30个财政困难县(市、区)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

  七是出台支持老年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老年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处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免征契税;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是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社区优质资源向老年人开放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购买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性质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含了教育服务类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财政部部署推进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购买内容。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老年教育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为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服务有利条件。

  九是关于将老年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范畴的问题。老年教育是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印发了《规划》,明确了老年教育的属性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发展政策。老年教育体系不同于普通国民教育体系,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文化资源、信息资源、医疗资源、社区资源和养老资源,统筹放开年龄限制、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提高老年教育的可及性。从老年教育的功能和定位,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下老年教育的现状出发,目前似不宜明确提出老年教育为基本公共服务,进行均等化保障。

  为客观评价《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取得的成效和问题,更全面地了解全国各地老年教育发展情况,教育部近期委托第三方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为今后精准施策推动发展老年教育提供了评估基础。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宝贵对策建议,融入今后老年教育有关工作研究中。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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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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