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425号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国企带头促进行业企业举办职业而教育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遵循,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办好职业教育,离不开行业企业的直接支持和密切合作。多年来,国家一直支持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指向是连续的、一致的。
《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为落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有关要求,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提出要“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等。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进一步强调要“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评价和服务作用”“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
我们深感您的建议对更好促进国有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进而规范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树立示范将起到重要作用。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国家政策要求,继续推动落实《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主动协调好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制定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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