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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27号(教育类39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9〕第37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完善法律体系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完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战略部署,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十一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相关执法检查。教育部分别于2011年、2016年提出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因部门间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继续推进。2018年,该法修订工作再次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对职业教育做出新定位,对修订《职业教育法》提出新要求,修法的任务更加紧迫。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紧紧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定位,切实瞄准实践中职业教育管理职权交叉、吸引力不足、贴近市场不够、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狭窄等突出问题,在保持结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修订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争取早日完成修订,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工作,加强同人社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同时,将指导地方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二、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多元办学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保障,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组合拳”。人社部会同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8〕62号),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办学。上海、江苏、河南、湖南、广西、宁波等地也颁布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二是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性企业的公告基础上,遴选了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4家。2019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是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启动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初步形成产教协同发展和校企共同育人格局。推进集团化办学,全国组建了约1400个职教集团,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覆盖了近70%的职业院校。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改革实施方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校企双元育人。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学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二是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三是校企共建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三、关于增强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培训课程设置的联合协商机制

  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动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一是全国职业院校共开设近千个专业和10万个专业点,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门类,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一线新增从业人员70%以上来自职业院校毕业生。二是提升行业指导能力。建立了56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汇聚各方面专家3000多人,联合行业举办产教对话活动近百次,会同农业、交通、供销、机械、有色金属、物流、水利等行业部门和组织,联合召开行业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或分类制订专项政策。三是推动校企联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共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开发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和课程教材,共享师资资源,共建实训基地,共担学生就业。分三批布局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1000多个专业点,惠及9万余名学生(学徒)。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全面推动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一是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完善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二是完善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机制。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用好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带动中小企业参与,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产业的良性发展。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培训评价组织,打造一批优秀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职业技能培训。

  四、关于提高产业劳动者待遇水平,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解决就业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总体提升,但在局部特别是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上仍然不足。全国职业院校每年向各领域输送约1000万名毕业生,具备了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能力。中职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0年保持在95%以上,高职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0%,成为支撑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发展的生力军。但是,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上仍存在结构性短缺。社会对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仍然存在偏见,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以学历为门槛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现象,影响了家长和学生的选择,职普比在部分地区仍然失衡。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部署,更好发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工信部、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不断拓宽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和发展空间,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加大政策保障。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三是营造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毕业生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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