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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85号建议的答复

教职成建议〔2020〕171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涉及工作年限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把职业教育摆在了更加优先发展的位置。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对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出新要求,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

  二、关于在职业学校学习经历视同工作年限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国逐步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年限,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待遇水平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确定。对于在国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里也包括以职工身份脱产在各类院校全日制学习的时间。

  关于您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后增加“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视同工作年限的”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类院校学生的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也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加快修法进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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