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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77号建议的答复

教职成建议〔2020〕173号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优势,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企业发挥主体优势,培养技能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是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健全企业参与制度, 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和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 确定了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具有较高比例;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明确“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2019年12月,教育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经过努力,全国共有职业院校1.15万所,其中企业等举办的职业院校约占三成,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支持产教融合,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教育部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实施程序和支持管理措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兑现落地。税务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提升信息化建设能力、大幅压缩证明事项、简化办税事项等措施,依法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配合当前减税降费工作开展,将对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汇编,释放税收减免的撬动效应。

  三是做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健全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善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建立健全国家助学体系,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助学政策,助学政策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

  四是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研制加强新时代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对于职业学校教师的人才评价,充分体现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教育部将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一是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完善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二是完善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机制。在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用好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国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带动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推动落实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院校,纠正一些地方将职业院校从行业部门剥离的做法。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培训评价组织,打造一批优秀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20年9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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