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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5号(教育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职成提案〔2020〕96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激发国有企业办学热情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明确各地要制定积极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校企共建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中央财政下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1+X”证书试点、校企合作,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提出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二、关于建立利润代偿机制,增强行业企业办学动力

  在技术服务收入方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在奖助学金学费减免方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明确规定,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在保障学徒学生权益方面,《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要求“保障学生权益,保证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

  三、关于细化各项政策法规,落实行业企业办学优惠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在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用好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带动中小企业参与。

  四、关于探索改革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办学创新

  2019年,教育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办学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职业院校1.15万所,其中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约占三成,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发挥好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和产教融合试点,进一步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加大对农村和西部地区的支持,联合工信、国资等部门加强对企业举办教育的考核指导,提高企业办学质量意识,联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大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8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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