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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50号建议的答复

教职成建议〔2020〕165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教育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修改。随后,又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完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教育部已报请国务院审议,力争2020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从法律上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理顺教育与人社等各行业部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的关系,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以下简称“职教20条”)的贯彻落实提供法律依据、规范与保障。

  二、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问题

  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职教20条”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职业教育的部门职责。《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根据实施方案,明确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三、关于畅通职业教育发展通道问题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出要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职教20条”提出要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1+X”证书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2019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 “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制度试点方案》,探索实施“1+X”证书制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教师评价体系问题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规范;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招聘办法;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适应产业发展和参与全球产业竞争需求,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

  2019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通过健全标准体系,规范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招聘聘用、职称评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环节,推动教师聘用管理过程科学化;引进第三方职教师资质量评价机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评价标准体系,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五、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法》执行督导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也于同年组织督查组,对天津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制定配套法规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情况,推动各地落实《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出,要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提供职业教育政策咨询建议,协助推进职业教育重大改革,指导开展职业教育标准研究建设、考核、评价;同时,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可以根据职业标准及行业企业的需要,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经批准或者认可,可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

  六、关于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确定并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安排地方教育附加、就业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七、关于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问题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培养技术工人为目标的技工学校教育,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其基本法律性质是高级职业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育主要是针对提高劳动者岗位技能的现实要求,不是完整的高等教育。

  “职教20条”和《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关于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问题,都明确要“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职业高等学校序列。

  八、关于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18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管理条例或执行细则,加强制度设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加快《职业教育法》修订进程。

  一是紧紧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定位,切实瞄准实践中职业教育管理职权交叉、吸引力不足、贴近市场不够、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狭窄等突出问题,在保持结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成就,围绕关键问题,集中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条文。

  二是教育部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工作,加强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同时将指导地方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三是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发挥社会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和导向作用,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0月1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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