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提案〔2021〕9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和地位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018年6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专题会议,交流中央企业经验做法,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意见》进行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对人社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省(区、市)相继出台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或相关政策。
为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为企业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供参考方案,引导企业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通过发布分职业、分岗位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鼓励企业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明确企业工资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引导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制定《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高端技能人才绩效工资可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指导山东、广东等有条件的地区发布技能人才市场工资价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2021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对《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对近三年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梳理优秀典型经验做法,并提出2021年加强贯彻落实的举措。
二、关于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为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2018年以来《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先后出台,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同时,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关于激发企业和产业工人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在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税费优惠政策,比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其中,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30%比例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等。此外,兴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职业教育教学资源缓解产业工人工学矛盾方面,教育部启动实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争取行业企业支持,经过多年建设,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省、校三级互补的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其中国家级资源库203个,覆盖了高职(专科)19个专业大类。实现各类优质数字资源网络化、泛在化、共享化,不但为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提供信息化学习平台,更多是为包括产业工人在内的社会学习者提供免费、优质、丰富、实用的,可以“时时、处处、人人”学习的资源。
四、关于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在落实“双师型”教师培养、加大从企业选拔教师力度方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明确提出,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上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地方积极探索。例如,2020年印发的《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明确提出,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企业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纳入其业绩考核评价,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可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
在完善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方面,一是出台相关政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引导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二是推进相关改革实践,例如,2019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以社会化机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指导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充分体现了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深化了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
五、关于构建产业工人现代化教育培训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近年来,职业教育在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促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纵向衔接、横向互通互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大力促进了产业工人终身学习与职业生涯发展。
一是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互融通。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为推动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有机衔接,教育部联合14部门发布《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教育部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部署,结合《行动计划》举措要求,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协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二是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是“职教20条”的一项重大创新。自2019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以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等,切实推进试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目前,教育部已分4批遴选了300个培训评价组织、447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00多万人参加培训,71.55万人参加考证,通过率71.91%。有关院校将1+X证书制度试点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三是加快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为落实此任务,国家高度重视,大力推进。第一,确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领导体制,建立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政策制度。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0〕9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实施要求。第三,上线运行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信息平台。平台具备支撑亿级用户应用、智能决策分析和个性化、精准化推送服务等功能。四是启动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账户建立和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的实践,将服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作为首要目标。截至2019年底,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为31个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184所院校、73家培训评价组织建立了业务管理账号,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的15.41万名学生建立了学分银行个人学习账号,9.56万名学生获得证书,证书成果存入学分银行。
六、关于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动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形成政策组合拳。2018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保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研究决定,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月,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在全国开展产教融合试点。
二是搭建校企合作平台。201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对新时期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目标、实现形式、体制机制、政策保障等作出明确要求。全国组建了约1500个职教集团,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覆盖了近70%的职业院校。201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2号),启动实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工作。
三是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建设。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计划在5年内启动试点建设50个左右的产教融合型城市,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其中,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分工,组建了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咨询专家组,确定了拟申报试点建设的中央企业和全国特大型民营企业。全国已有2340家企业纳入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72家企业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21个城市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2021年6月,按照《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对地方推荐、企业自荐的申请企业进行了部门评议、专家评议,形成了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七、关于加强职业教育资源整合
近年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已形成了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和资源整合:
一是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政府也相应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在此基础上,2018年11月,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税务总局、扶贫办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
教育部积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能,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多个部门,就高考扩招百万、启动双高建设、1+X证书制度试点、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出台了20余个政策文件,集中释放了一批含金量高的政策红利。同时,教育部一手抓激励,一手抓督促,通过对职业教育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重点激励,同各省(市、区)签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备忘录》,推进试点试验等方式,发挥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内生动力,切实推进“职教20条”在地方、行业、院校、企业的落地落实。
二是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职业教育正确方向;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发展;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创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进一步加强同中华职教社等的联系。以上政策着眼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形成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协同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合力。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促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贯通,推动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稳步提升;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多元参与的评价机制;加快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体系,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好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和资源整合,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质量。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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