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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502号建议的答复

教职成建议〔2023〕50号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培训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立足职能职责,积极推动涉农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为助力乡村振兴持续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一是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农民技能培训。2022年4月新修订发布的职业教育法对支持涉农职业教育发展、加强相关培训做出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教育部持续推进实施《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指导各地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当地需求和办学能力,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中高职学校开展各类技术技能培训1300余万人次,其中,面向农村劳动者开展农林牧副渔技术技能培训130余万人次。

  加大高素质农民和农技人员培训力度,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生产周期分段实施的培训模式,灵活运用集中课堂教学、在线视频直播教学、现场实操实训、实地参观考察、模拟演练等培训方式,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全产业链培训。2022年,有36所高校、167所职业院校、139家农业企业、196家农民合作社、1142所民办机构共同参与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75.4万人。其中,167所涉农职业院校,培训5.7万人。

  二是加强高素质农民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2019年起,教育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将高素质农民纳入高职扩招对象范围,为农民创设了入学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培训经历认定为学分等优惠政策,确立了“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的培养原则,指导各省开展生源组织、合作培养,截至2021年12月,全国职业院校已招收高素质农民8.6万余人。同时,鼓励各地继续推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培养机制,学生毕业后定向到县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工作,为基层农技推广注入高水平后备力量。教育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2022年以来,组织引导300多万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入读职业院校,提升技能素质,职业教育“职教一人、就业一人、帮扶一家”作用不断显现,积极助力乡村振兴。

  三是加大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力度。2022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为乡村产业振兴“领头雁”,2022年共培育1.78万人,2023年计划全国培育总数1.8万人。原则上每年为每个县(市)培育10名左右“头雁”,全国每年培育约2万名,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10万人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农业农村部加大能工巧匠推介力度,2019¬—2021年,共推介662名乡村工匠,涉及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特色手工等领域,为促进各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四是教育部扎实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加强县及县以下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261个县(市、区)率先构建起覆盖县域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培训网络,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2023年1月,教育部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你我同行”典型案例短视频征集与宣传活动,引导职业院校师生更好服务全面乡村振兴,展示职业教育服务全面乡村振兴成果,截至2023年4月,各地推荐短视频866个,点击量1300余万次。

  二、关于推进产教融合,打造服务乡村振兴职业教育高水平专业群

  一是推进涉农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在农业农村部和教育部共同指导下,优质涉农职业院校和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了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都市农业、现代农业装备和现代渔业等五个农业职教集团。各职教集团通过校企合作编写了一大批特色培训教材,共建金课联盟,共同开展师资培训,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培养基地,面向企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服务,有力带动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产业协同发展。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现代渔业、都市农业职教集团先后入选国家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建设单位。

  二是加强高水平专业群建设。2019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启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以专业群建设为抓手,首批建设国家197所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其中支持建设24所涉农“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和27个涉农“双高计划”专业群。同时带动各省实施省级“双高计划”,截至2023年3月,已有31个省份启动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工作,共建设921所高水平高职学校和2267个高水平高职专业群,打造了国家和地方两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以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服务体系有效服务乡村振兴,为广大乡村培养了大批“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

  三是加强涉农专业建设。2021年3月修订发布《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对接现代产业体系和行业发展需求,一体化设计中职、高职专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不同层次专业,目前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82个专业。新版《目录》突出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已设置特种动物养殖、种子生产技术、作物生产技术、循环农业与再生资源利用等30余个中职专业,专业布点达2900余个;设置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设施农业与装备、现代农业技术等近50个高职专科专业,专业布点达1700余个;设置现代种业技术、作物生产与品质改良、智慧农业技术等10余个高职本科专业。加强涉农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建设,组织完善农业领域相关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发布种子生产与经营等26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棉花加工与检验等5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农产品营销与储运等2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粮食工程等12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等5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农业装备应用技术等4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

  三、关于推进支持农村创业创新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104号)等系列文件,提出一系列财政、用地、信贷、人才、培训等方面政策,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就业。

  二是加大政策举措支持力度。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地方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兴办企业、做大产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扶持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积极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是加大返乡创业制度保障。将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奖励和住房补贴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等妥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四、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平台建设

  一是加强数据采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围绕数据建设工作,建立了23套统计调查制度,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农产品加工、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种业、农村集体资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

  二是加强数据发布和服务。2018年1月,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开通上线数据频道,2020年3月改版升级了数据频道,通过集聚部门数据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数据服务窗口,为公众、社会主体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三是推进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稳步推进水稻、大豆、油料、棉花等8个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试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生猪全产业链数据。初步建立了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了对18大类农产品产量、消费、贸易、价格等智能预测,农产品市场分析研判能力明显提升。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服务乡村振兴持续提供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一是着力推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落实落地,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推动涉农职业教育与农业农村人才需求紧密衔接,加快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二是全面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进工程,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设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构建“一体两翼”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三是持续推进国家和省级层面“双高计划”工作,着力建设一批服务“三农”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持续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布局,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是继续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创业服务,鼓励城市人才回乡创业创新,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23年8月1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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