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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50号建议的答复

教职成建议〔2023〕129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2021年3月教育部印发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出台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2022年5月新修订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教育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设立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职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举办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22年12月,教育部已批准设置32所职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在校生人数22.87万人,2022年招生7.63万人。

  下一步,教育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10%”的发展目标。

  第一,加快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引导不同来源职业本科学校坚持类型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质量。加快完善职业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指导学校制订好职业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引导学校在内涵质量建设上下功夫。

  第二,稳步扩大办学规模。统筹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领域、行业产业基础、教育基础等情况,支持以优质的高职专科学校为基础设置一批职业本科学校;研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着力破解机制障碍、打通政策堵点、弥补制度空白,扩大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第三,搭建平台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指导职业本科学校深化产教融合,发挥办学优势,带动行业及区域内同类职业学校联动发展。指导职业本科学校积极参与一体化贯通培养等项目,主动与普通高校、中高职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养,扩宽职业教育毕业生成长成才通道。加强应用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开拓面向企业的技术攻关,强化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水平。

  二、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机制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一方面,不断完善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系列政策措施,激励更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推动校企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合,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另一方面,加快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研究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二是强化制度创新,加大政策供给。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举措,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财政政策上,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持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2022年,财政部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302.57亿元,比上年增加25亿元,增长9%。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充分考虑地方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相关因素,支持地方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推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坚持规范有序推广PPP制度体系,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市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拓宽了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截至2022年3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累计在库职业教育项目87个、投资额523亿元。其次,在税费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非营利组织投资职业教育,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对包括职业教育学校在内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企业投资兴办的职业教育学校,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其取得捐赠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税前扣除;职业学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财产行为税方面,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在非税收入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最后,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三是搭建合作平台,开展集团办学。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鼓励中央和行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2015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目标、实现形式、体制机制、政策保障等作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内部治理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建立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全面提上了政府议程,使集团化办学得到了大力支持。截至2022年8月,全国共建成职业教育集团1500多个,密切联系企业3万多家。职业教育集团一般都设立了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执行机构,制定了集团章程、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制度等,为集团运行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和制度保证。依托职业教育集团,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合作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是促进职业教育与重大产业战略匹配。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新阶段职业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方面,支持省级人民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产教联合体,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实行实体化运作,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有效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优先选择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汇聚产教资源,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为行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以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载体,聚焦不同主体利益诉求和制度障碍,找准堵点,精准施策,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引导地方通过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和其他激励措施等,积极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持续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23年8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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