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6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颁布以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各级教育、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各地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营养与食品卫生安全等促进学生健康的工作,使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得到了不同程度提高、学校教育、生活环境(特别是卫生设施)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
《条例》颁布已近2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学校卫生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学生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也发生明显变化,现有《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急需予以修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身心健康,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等,对学校卫生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为此,教育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着手开展《条例》修订的准备工作。一是多次开展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力求摸清问题,总结提炼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探讨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如:2012年组织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实施《条例》情况;2016年组织开展了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调研。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组织开展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就《条例》修订工作进行沟通,对照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实践问题,对《条例》中需要修订内容进行了梳理,初步形成了修订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做好修法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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