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468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高校强烈反映。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国际做法的基础上,面向未来,明确规定了高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境外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财产管理使用等7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走上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并明确规定了高校应有的具体办学自主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出全面部署。
一方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职能转变,高校办学自主权得到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届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先手棋”,教育部简政放权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共取消下放了15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取消了2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教育行政审批。取消1项教育行政审批中介。对保留的10项教育行政审批进行具体规范,相关规范规则已在中央编办和教育部网站公开。推进教育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建设,推进审批“窗口”服务。进行与审批改革相关的规章清理,发布《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了3部规章,修订了3部规章。进一步梳理权力事项,高校在学科专业设置、经费使用、选人用人等方面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目前,高校可自主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内除国控专业之外的所有专业。取消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和撤销二级学科备案、重点学科评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全国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等项目。取消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国家制定规范性要求,不再统一规定格式。建立学位授权动态调整机制,2015年将动态调整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全国。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启动实施了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高校在经费使用方面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高校内部治理制度体系,明确高校和政府的权力边界,健全、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全国普通本科高校章程制定核准工作全面完成。有的省市已经完成了包括专科高校在内的全部高校章程的制定与核准工作。积极引导高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形成高效、有序的治理结构。坚持放权监管同步,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确保下放的权力高校接得住、用得好。
当前,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有一些差距。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相关行政审批权该下放的下放,抓紧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破除学校发展的不合理束缚。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涉及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几个部门,覆盖编制、岗位管理、进人用人、职称评审等几十项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关键政策点、“老大难”问题。5月16日,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对文件进行了审议。健全学术委员会、理事会等制度,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实施的评估监督机制,对部属高校章程执行情况、学术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感谢您(您们)对教育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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