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51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民办教育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工商总局,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教育立法,对规范、促进、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和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教育部于2011年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工作,将《民促法》修正纳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2015年2月,国务院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促法》一揽子修正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后,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正案的审议工作。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教育法修正案》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但是由于对民促法修正案的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故未将民促法修正案交付表决。
此后,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民促法》修正案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在坚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特征,促进分类发展。三是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在土地、税收、财政经费支持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突出了鼓励导向。四是规定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五是明确了对于现有民办学校的处理办法,鼓励现有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对于选择为营利性学校的,要进行清算、明确学校财产归属并重新登记。六是明确了对于违规办学的处罚方式。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促法修正案的审议工作。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吸取并向立法机关反映。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