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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8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0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反校园暴力法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反映的校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个别校园暴力事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但从总体上看,全国范围的校园暴力事件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所占比例不高,且发生数量没有明显上升趋势。教育部总体上赞同你们关于推动治理校园暴力问题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校园暴力问题,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项措施加以治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一、开展反校园欺凌专项督导。今年以来,教育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活动。活动明确各学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热线并明确负责人。同时,积极加强预防,推动各校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对发现的校园欺凌事件依法处置,要求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还组织人员实地督查,对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二、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为深化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教育部联合司法部出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统筹规划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原则要求和实施路径,系统提出大中小学各学段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其中特别要求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防范和应对能力。二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要求创新法治教育形式内容,提供实践性互动性的法治教育,按照或参照“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标准,到2020年在各地统筹建成60所左右国家级实践基地,全面提升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的效果和水平。三是借助“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开展普法教育。汇集全国各类优秀法治教育资源,为在网站注册的青少年学生和大中小学校提供法治教育支持。目前,该网注册用户约40万人,广泛调动了各方参与青少年普法的积极性。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开设专门课程加强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在中小学开设《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中职学校设有《职业道德与法律》,大学普遍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设为必修课。此外,还广泛开展少年儿童“红领巾相约中国梦”、中学生“与人生对话”、中职学生“彩虹人生”、大学生“与信仰对话”“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青少年学生从小就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珍爱自己、尊重生命,倡导宽容礼让,弘扬公序良俗。

  四、净化媒体文化环境。严格影视剧、网络游戏审查标准,规范涉案影视剧审查、播出工作。制定电视剧、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细化标准,对渲染恐怖暴力、侮辱诽谤、可能诱发犯罪、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删除、修改、弱化,加强对社会正能量宣传报道,防止青少年模仿不良行为或演变成校园暴力事件。

  下一步,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将继续高度重视治理校园暴力问题,不断加强青少年道德和法治教育,持续开展反校园欺凌专项督导,逐步改善校园安全状况,为广大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和谐环境。目前,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教育部正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草案对你们关心的校园暴力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均有相应制度安排。一是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明确施暴者和其监护人的责任,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二是要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等教育机构,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三是对问题学生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施暴和受害各方家庭进行法制辅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及各类公益性组织,参与校园暴力的预防与问题学生的矫治工作,构建全社会的预防与应对体系。

  在推动《意见》尽早出台的同时,教育部已着手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拟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涉事学生、监护人和相关方面的法定职责,系统构建校园暴力预防与控制机制,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构建校园安全风险分担和纠纷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校园和谐安全。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对施暴者一般就是承受学校的处分,最多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惩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目前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处罚条款,对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决定主体、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执行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人保护法或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少年收容教养的具体程序。关于是否专门出台反校园暴力法,需要由立法机关统筹考虑立法资源、立法时机、立法条件技术等因素后进行确定。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将反校园暴力法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也将积极配合做好好相关立法工作。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问题很有针对性,有关意见建议对防治校园暴力,做好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并予以吸纳。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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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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