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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1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511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学校安全法”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校园安全状况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媒体舆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受各种社会因素影响,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潜在危险因素不断增多,校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制定专门的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是重要的保障。

  近年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完善。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原则做了规定,为处理学校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了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此外,教育部先后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的制度规范。这些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义务,突出了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提高了对学生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和预防水平,构建、完善了事故处理机制,一定程度缓解了学校安全面临的巨大压力,但全国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形势仍较为严峻。

  目前,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教育部已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10多个相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系统性、全面性、针对性和法治化原则,全面构建了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与监控的制度体系,其中与代表建议相关的规定包括:

  1.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明确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落实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后,要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要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司法机关要依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学校过错和相应民事责任,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划清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界限。

  2.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提出要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负责校园安全的机构,适当增加编制,增设专门负责辖区校园安全的警务人员,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派驻巡回指导人员。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为公办学校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配置标准,有条件的纳入学校工勤人员编制,保证绝大部分学校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利用行政调解、仲裁、社会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引导事故当事方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事故,理性化解纠纷;对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应当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定渠道处理。

  4.强化校园安全经费保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作为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核定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足额投入。要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在推动《意见》尽早出台的同时,教育部已着手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条例》的起草工作。《学校安全条例》拟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定职责,系统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机制,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构建校园风险分担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学生权利的保障机制,促进校园和谐。

  建议中提到问题很有针对性,有关意见建议对做好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在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予以吸收采纳,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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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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