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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10号(教育类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32号

  您提出的“关于试行公办学校托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利用优质民办托管公办学校”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优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在一些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实践过程中,对于加快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缩小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满意程度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浙江、山东等地已经开始探索,将薄弱学校交由优质民办学校托管,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提高薄弱校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当前还存在着民间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程度还不够,管理机制还不够灵活,教育的活力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等问题。

  长期以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互相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今年7月29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社区教育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外包、委托管理等形式,吸引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教育”。目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其中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赞成提案关于建立健全公办学校托管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专门法律对公办学校托管作出规定,如果全国人大将此纳入立法规划,我部将积极予以配合。相关问题,我部也将予以重视,深入研究。

  今后,我部将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委托管理的机制,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并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的地方试点探索,为完善相互委托管理制度政策奠定理论基础、积累实践经验。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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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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