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立法严厉惩处‘校园暴力’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公安部、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队伍建设,我们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2016年11月,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校园暴力防治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意见提出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一方面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同时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2017年4月,我部起草并以国办名义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作了进一步要求。
关于降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责任年龄或进行特殊规定,我们也对此作了专门研究。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违法性质的轻重规定了相应的教育处罚措施。一是,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予以治安处罚的措施。三是,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四是,收容教养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收容教养,是一种在专门的场所予以教育、管理和矫治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放任不管,应当责令他的家长、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处理校园暴力相关案件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应有的处罚,以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对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考虑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总的意见认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低龄化原因复杂,需要通盘考虑研究完善收容教养等各项矫正干预措施和手段,既要防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强调从宽,甚至一放了之的错误做法,也不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强调用刑法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法治教育,教育部会同司法部等部门着力推行了一系列举措。第一,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大、中、小学各阶段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实施途径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开设《道德与法治》课,以课堂为主渠道大力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二,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会同最高法、司法部等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突出资源整合和方式方法创新,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目前全国共建立基地3万余个。第三,聘请法律职业者、法学专家和优秀公安民警等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在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在全国96.5%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了法治辅导员,并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等重点时段开设法治安全课,指导学校开展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方面问题的防范处置。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学法活动,如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网上法治知识竞赛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有效治理校园暴力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于专门就校园安全、反校园暴力等出台相应法律的问题,需要由立法机关统筹考虑立法资源、立法时机、立法条件技术等因素后进行确定,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将校园安全法或反校园暴力法列入立法规划,我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目前,我部正加快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条例》《学校未成年学生保护规定》的起草工作,以理顺各主体的权责,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努力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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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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