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213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防止和打击校园暴力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反校园暴力法”
教育部高度重视防范和应对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相关问题。2016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组织部署各地各校分两个阶段开展全国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校园欺凌月报制度和信息核报制度。将校园欺凌治理纳入秋季开学专项检查。编制“防治学生欺凌 我们在行动”专题片。2016年11月,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校园暴力防治工作做出全面部署。2017年4月,教育部起草并以国办名义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又作了进一步要求。由于出台反校园暴力法需要由立法机关统筹考虑立法资源、立法时机、立法条件技术等因素后进行确定,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将反校园暴力法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关于修改与校园暴力相配套的相关法律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违法性质的轻重规定了相应的教育处罚措施。一是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予以治安处罚的措施。三是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四是收容教养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校园暴力行为的原因复杂,需要通盘考虑研究完善各项矫正干预措施和手段,既要防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强调从宽,甚至一放了之的错误做法,也不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强调用刑法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三、关于建立“一校一律师”制度,让法律介入常态化
近年来,教育系统积极配合司法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指导推动广大律师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教育课教师”等多种面向在校学生的专项法律服务,共青团中央设立了“12355青少年维权在线”综合性公益服务平台,对遏制校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专门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等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今后开展在校学生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多部门联合打击,净化校园环境和文化市场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通过在校园及周边设立“护学岗”、治安岗亭及警务室等方式,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欺凌事件。将重点加大对音频视频网站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过滤删除其中血腥、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将严格影视剧和网络游戏审查标准,规范涉案影视剧审查、播出工作。制定电视剧、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细化标准,对渲染恐怖暴力、侮辱诽谤、可能诱发犯罪、易对未成年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修改、弱化,限制播出时段,加强对社会正能量宣传报道,防止青少年模仿不良行为或演变成校园暴力事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要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对各部门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教育部正加快《学校安全条例》《学校未成年学生保护规定》的起草工作,以理顺各主体的权责。您提出的建议富有建设性,对我们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努力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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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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