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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53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5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实现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育人,并使之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制度性成果。但是总体上看,由于各方主体开展校企合作缺乏有效引导和制度保障,已有政策衔接不够、激励不足、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存在着企业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学校“一头热”,合作不规范,影响育人效果等突出问题。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企业缺乏合作动力和责任意识”“职业院校关键服务能力不足”“相关政策法规支持保障不力”等问题确实存在。建议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也是实践中正在着力解决的影响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目前一些问题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或者在制定相关规定中予以考虑:

  1.关于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的建议。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很有必要,你们提出的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校企合作的核心是促进职业学校教育适应就业市场与企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将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与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开展以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赢互利为目的的深度合作。

  2.关于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建议。近年来,教育部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完善相关制度。调整重组62个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门类,形成了行业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载体。提升行业指导能力,积极开展产教对话活动,自2010年以来已举办了约70次,深化了产教对接与合作,推动并联合机械、有色金属、供销、水利等行业,分类制订专项政策。你们提出的建议因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较多,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职责分工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我们将推动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务院教育部门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地方实行由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同时,教育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建立相应考核标准、支持校企合作设置新专业、建立协调机制和服务平台、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等方式,推动学校、企业参与合作。

  3.关于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的建议。教育部积极推动校企联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享师资资源,共建实训基地,共担学生就业。丰富校企合作形式,全国组建了约1300个职教集团,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指导组建了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联盟等协作组织,全面启动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下一步,拟通过制订校企合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利义务,通过正式制度,巩固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应当积极承担参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关于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的建议。教育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明确了学生实习与教师实践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下一步,拟通过制定相关校企合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利义务,明确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方式,要求职业学校制定规划,建立相应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动开展合作,明确职业学校可以享有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优惠和鼓励政策。

  5.关于明确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的建议。“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年均增长超过50%,投入近500亿元,突出建设和改革两条主线,建成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专业和课程,助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不断走上新的台阶。建立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推动省级政府制定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实施了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高职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了200所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100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3000多个实训基地。完成了专业教师培训近20万人次。“十三五”开始以后,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又组织实施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专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同时,在人事分配制度、教育体系、资助政策等领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根据现行规定,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若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普惠性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拟积极商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和强化现有的相关财政和税收鼓励政策,明确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提出新的鼓励措施。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给予财政优惠,并通过鼓励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6. 关于起草制定《校企合作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2016年,教育部已完成《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针对校企合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主体、方式,健全制度规则和促进保障机制,激发学校和企业两方面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宗旨,规定了校企合作的适用范围、实施机制、合作原则和管理体制,规范了合作形式与内容,规定了开展合作的条件资质、合作形式、学校责任、合作协议内容、企业职责以及职教集团的合作方式、合作过程管理等内容,对学校和企业参与合作的主体职责、行为和流程进行了规范。着重完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校企合作的促进措施,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及有关部门在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以及教育、财政、税费、人员聘用和分配、学生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促进措施。同时围绕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就建立专项督导机制、健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后,由于受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等因素影响,近期出台条例的时机尚不成熟,我部正在考虑以多部门联合发布规章的形式,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

  你们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的以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域的政府职责、企业社会责任与职业院校权利义务,明确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与相关法律责任等意见与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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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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