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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887号(政治法律类210号)
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77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践立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是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平台,是学生由学校迈入社会的基础与前提,是学生感知社会、培养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一步重视并做好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提到“大学生校外实习难”等现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教育部将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予以解决。

  目前,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促进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践。

  一是培育建设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从2015年开始,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大力推动建设“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分两批培育建设了100个 “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并按地方政府主导型、行业企业主导型、高等学校主导型、基层社区主导型加强分类指导,发挥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连续两年召开全国高校实践育人暨创新创业现场推进会,部署安排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推动实践育人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

  二是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2 0 1 6 年 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重点难点予以回应,规定了实习组织、管理、考核等工作要求,明确了学生、企业、职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对学生实习安全、报酬、时间、岗位及责任保险等做了明确要求。关于实习报酬,《规定》第十七条指出,“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 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关于实习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关于企业补贴,《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出台后,我们着力推动政策落地,加强督导检查。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在开展“实习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基础上,普遍展开自查和抽查活动。2 0 1 7 年 5月1 5日至6月9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保监会组成6个检查组,分别对甘肃、陕西、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 1 0省(区、市)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随着《规定》落地,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了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实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推动《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针对高校、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法律规范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主体、实施、管理、措施等,健全校企合作的制度规则和促进保障机制,完善职业院校实习实践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税收政策激励。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2006 年、200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明确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虽然上述政策随之废止,但税务总局制定了更为宽松的实习报酬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 扣除。相比2006 年、2007 年的政策,新的实习报酬税前扣除政策没有设置限制性条件,比如未限制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签订3 年以上实习合作协议、未限制实习报酬不得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等,而是明确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此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制定原则,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接收学生实习、支付实习报酬的企业如果符合优惠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等各种产业或区域性优惠政策。综上,您关注的在财税〔2006〕107号和国税发〔2007〕42号两个文件废止后,税收方面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大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力度没减,而且激励力度更大。

  教育部建议就大学生实习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展开充分调研,在全面、准确掌握客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下一步,教育部将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完善体制机制,共同推进完善大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如果国家立法机关将《大学生校外实习法》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一定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和其他相关工作。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有关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我们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吸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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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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