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12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职业教育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推动实现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育人。近年来,教育部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于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建议。目前我部积极推动校企联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享师资资源,共建实训基地,共促学生就业。丰富校企合作形式,全国组建了约1300个职教集团,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指导组建了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联盟等协作组织,全面启动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下一步,我们拟通过制定相关校企合作办法,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利义务,通过正式制度,巩固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应负的社会责任。
关于建立校企合作协调指导机制的建议。我们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完善相关制度。调整重组62个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门类,形成了行业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载体。提升行业指导能力,积极开展产教对话活动,自2010年以来举办了约70次,深化了产教对接与合作,推动并联合机械、有色金属、供销、水利等行业,分类制订专项政策。
关于明确校企合作中企业在税收方面政策的建议。根据现行规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行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普惠性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这些政策的落实工作。
2016年,我部已完成《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安排,目前出台条例的时机尚不成熟,我部正在考虑以多部门联合发布规章的形式,对校企合作的原则、内容、要求等作出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促进职业教育的法治建设。
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许多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我们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参考借鉴。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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