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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729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64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霸凌)事件时有发生,且日趋严重,全社会高度关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国教督办函〔2016〕4号)等一系列文件。2017年,教育部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其中就明确事件权责归属、不同情形欺凌事件的处理措施、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及校园暴力事件反馈举报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校园安全的防控要求和具体举措。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和实施方案,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实践中,教育部与政法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通过设立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目前已有26万名优秀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副校长)、“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共建法治教育基地以及建立社会、学校、家庭和民警“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等方式,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深入指导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治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态势。但我国目前还缺少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法律定义,未对行为主体、行为表现、危害后果以及受理、处置程序和惩处标准等作出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存在对校园暴力界定标准、主体责任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具体保护举措有待细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准确研判和有效防治,需要各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针对加大对校园暴力及校园欺凌视频来源追踪力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编制了《我国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规划建议》,相关部门正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完善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则。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对属地网站落实信息发布先审后发、违法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强化守好网上安全“第一道防线”,认真做好网上舆情巡查,持续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第一时间查删涉校园欺凌的有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校园暴力视频、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恶意发布校园暴力视频信息的网民严肃查处,起到了良好的净网效果。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当前校园暴力立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就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法律体系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教育部将与公安部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公安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学生了解校园暴力对他人、对社会以及对自己的危害,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教育部还将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净网”专项行动,及时屏蔽过滤、发现删除网上有关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类视频和信息,切实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您的意见与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和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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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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