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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4172号(教育类400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42号

  您提出的《关于全社会齐抓共管治理幼儿园虐童乱象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当前教育的“短板”。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解决好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幼儿安全问题是其中的重点。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上海携程亲子园等幼教机构发生虐童事件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前教育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情况正在起草关于学前教育进一步改革发展的文件。您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都很有针对性,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儿童免受虐待权

  近年来,国家规制虐待儿童事件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将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囊括在内。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入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该罪名的法定刑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照虐待罪的基础法定刑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所提高。由于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所保护的对象都是相对弱势群体,都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其中未设置“虐待儿童从重处罚”的条款。关于是否有必要设立虐待儿童罪,立法机关将在今后刑法修改工作中进一步认真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司法适用中可能遇到的惯犯、伤害多名儿童、数罪并罚等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进行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教育部先后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规章规范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期间的权利保护机制。您在提案中提到一些工作建议和措施,我们将认真予以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二、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

  2016年,教育部修订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此外,教育部研究出台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规划指导学前教育的各项具体工作。许多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学前教育地方法规。2017年,由教育部牵头起草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国办文件发布,从教育预防、风险防控、事故处理、权益救济及风险化解方面,对学校安全问题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意见》规定: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教育部还会同民政部等加强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并加强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多次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专项督察以及学前教育专项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信用信息管理、资金监管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各地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信息公开、等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三、关于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2017年下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集中梳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学前教育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赴各地进行调研,就学前教育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常委会立法规划拟将学前教育法列为任期内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第二类项目,并明确由国务院负责起草。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构建有效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等建议,我们将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和吸纳、借鉴。

  您提出的加强监控力度,建立社会预防机制等相关建议,教育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统筹考虑研究。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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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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