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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3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5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防校园欺凌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且日趋严重,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全社会高度关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为加强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防治,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4号)等一系列文件。2017年,教育部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就明确事件权责归属、不同情形欺凌事件的处理措施、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及校园暴力事件反馈举报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校园安全的防控要求和具体举措。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和实施方案,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实践中,教育部与政法、检察、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深入指导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治理水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校园暴力(霸凌)事件的频发态势。但因为目前还缺少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各地各部门存在对校园暴力(霸凌)界定标准、主体责任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具体保护举措有待细化等问题,影响了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准确研判和有效防治,需要各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列为拟安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目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正在牵头进行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置机制是此次修改的重点问题。

  您提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有关部门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需要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同时也借鉴参考世界许多国家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确定的,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是较为适宜的。虽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其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自我控制能力仍然比较弱,很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他们的可塑性也比较强,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过早地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对其成长和回归社会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低龄化原因复杂,需要统盘考虑研究完善各种矫正干预措施和手段,既要防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强调从宽,甚至一放了之的错误做法,也不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强调用刑法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家长的监护职责、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制度都是此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点。另外,拟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也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专门规定。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当前校园暴力立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就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法律体系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育部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中小学校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了解校园暴力对他人、对社会以及对自己的危害,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教育部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引导,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加强家庭教育职能,积极做好学校和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动态,正确教育未成年人处理纠纷。目前,制定专门的《防校园欺凌法》未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你们的意见与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和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8月22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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