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5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考试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个人成长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是考试大国,考试种类多、规模大、参加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利益群体广泛。随着考试活动受到社会愈来愈高的关注,考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考试安全问题突出,考试作弊的手段、方式不断更新,考试作弊日益呈现舞弊手段高科技化、舞弊行为组织化甚至产业化等特点,严重干扰了考试秩序,损害了考试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公正造成严重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规范考试行为,加大对考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您在建议中对考试立法必要性的分析很有针对性,我们深表赞同。
教育部近年来积极推动考试立法工作,先行制定教育部部门规章。2009年,教育部起草了考试法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审议,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是其中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各类国家考试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分别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为设定依据。因此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议考试法草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草案的调整范围、制度规则等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制定统一的考试法,难于适应相关考试的特殊情况,难于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考试。由于部门之间意见难于形成一致,且存在重大分歧,目前没有继续推进考试法的审议工作。
在推进专门考试立法的同时,我们在一揽子修订教育法律的草案中,也针对考试有关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比如,2015年修订了《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规定,增加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停考,对严重作弊者予以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考试立法的任务,2004年教育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起草国家教育考试规定。你们提出的对立法具体问题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借鉴吸收。
解决考试安全问题,要多管齐下,统筹推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制定出台考试作弊罪相关的专门司法解释,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全面、严厉的打击 ,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推动完善教育考试的法律保障机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8月2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