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1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教育执法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都对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能力,是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主要途径。您对有关情况的分析很有针对性,所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2014年启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各试点单位普遍梳理了行政权力清单,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和执法程序,探索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多种执法模式。但总体上看,各级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意识仍然不强、能力仍然不足,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布置和要求,针对教育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我们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推动实践探索。关于设置独立的教育执法机构,根据《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针对不同违法情形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责任。部分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强化机关行政执法的基础上,通过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教育行政执法具体事务、推进教育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等方式,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途径、办法、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是否设立独立的教育执法机构,根据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应由地方党委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关于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工作,下一步还将研究起草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管理办法,拟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岗位培训等做出规定。
关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目前,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大力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
关于建立教育执法责任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做出了规定,要求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并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这些规定对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强化责任监督具有积极作用。
在实践的基础上,为健全教育执法体制机制,教育部已经起草形成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并会同中央编办、司法部等部门进行了调研,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拟就教育行政执法进行系统制度设计,明确教育部门执法责任和范围,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体制,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25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