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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7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5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教育惩戒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虽然法律中没有直接使用“惩戒”的概念,但对学校的惩戒权已有相关规定。同时,对受教育者给予适当的批评、惩戒,以起到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缺点的教育作用,也是教育活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方式。这一点,在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以及社会认识方面已有较高共识。实践中存在学校、教师不敢行使惩戒权的问题,有多方面影响因素,其中对如何区别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等缺乏具体的规定,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您所建议的,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进一步明确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实施惩戒的规定。同时,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教育部正在研究推进教师法修订。修订过程中,也将会把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方式和要求,作为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按照文件要求,教育部正在起草制定相关规章,其中拟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以实施惩戒的具体方式及程序规则等。同时,将指导、支持一些地方开展落实校规校纪的实践,推进中小学校规校纪制定合法、科学,执行适当、有效,逐步将适当惩戒的认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规则。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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