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992年俄罗斯颁布了《教育法》,1996年又进行了修订。本文在过去几年调研材料的基础上写成,着重介绍1992年《教育法》与原苏联时期《教育法》的不同和1996年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后的《教育法》对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有关规定。
注:本文是按照国际司2004年2月15日来函的指示撰写。
苏联解体以后,独立后的俄罗斯于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4年之后,又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目前俄罗斯现行的《教育法》就是1996年修订后的版本。
一、1992年7月10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该法与原苏联时期的教育法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举办者
新教育法允许国家以外的机关、单位及个人举办学校,办学人可以是:
(1)国家政权机构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
(2)本国、外国和境外的企业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机构;
(3)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社会、宗教组织;
(4)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国家的公民。
此外还可以开展联合办学。这样,教育机构将分为国立、地方(市政)以及非国立(私立、社会和宗教组织的)三大类。
2.教育形式
新教育法规定,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选择学习的形式,既可以脱产、不脱产地在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通过家庭教育、自我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形式获得教育。
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学习,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阶段教育的统一标准。
3.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将根据学校自己制定并执行的教育大纲确定,国家只负责制定供参照使用的教育大纲。
军训在国民教育机构中只能作为选修课程,且需经学生和家长同意,同时费用和师资要由有关部门保证。
国家通过国家评估局监督教育质量――教育的最终结果。衡量教育质量和毕业生水平的是国家教育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内容的最低限度、学生学习负担的最高限度及毕业生水平。
根据国家评估局的鉴定结果,国家有权对毕业生质量差的学校进行处理。
4.教育体制
整个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部分。
(1)普通教育分三个阶段:初等普通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完全)普通教育。
儿童入学的年龄及每个教育阶段的年限由学校自定。
义务教育要求达到基础普通教育毕业的水平。学生应在15岁前接受完义务教育,满18岁后只能不脱产接受基础普通教育。
(2)职业教育分为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级。高等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一部分。
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进入高等职业教育机构者,如已具有本专业初等、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可按速成大纲学习。
5.学校的权利
教育机构有权支配所获赠款、财产等;
教育机构有权从事经营活动,如租赁学校资产,进行贸易,提供有偿服务等;有权为居民有偿教育培训;
教师个人在按规定注册后,亦可从事个体教育活动;
非国立学校有权收取学费。
6.其他
在国立教育机构和地方(市政)教育机构,不允许政治党派、社会政治及宗教团体成立组织并开展活动。
二、1996年1月1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并发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修改和补充法》(以下简称新版《教育法》),对1992年发布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
1.提高了辍学年龄
经学生家长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可在结束普通基础教育之前辍学。旧版教育法规定辍学年龄为14岁,而新版将这一年龄提高到15岁。这一改动可使辍学的学生能够根据劳动法就业,同时在夜校继续学习。教育机构如因学生违法或屡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必须要开除学生的话,应待其年满15岁以后。
2.增加了新的教育机构类型
在原有教育机构种类基础上,新增加了大学后专业教育机构、成人补充教育机构和儿童补习教育机构。
3.学校管理方面
新版教育法规定,学校由校长领导并进行自治。自治的基本形式有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督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学校自己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自治机构选举的程序、职权等问题由学校自行确定,并写入学校章程。
4.教育机构的评估
新版教育法增加了两段内容:新办教育机构的初评只能在该机构首届学生毕业之后,且不得早于该机构获得办学许可证后三年,并且应该有一半以上的毕业生评估成绩合格。新办的小学、普通中学、完全中学的评估应分阶段进行,即先小学、再普通中学,最后是完全中学。
5.教育机构中的劳动关系
旧版《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的领导应同所有的工作人员签订从1天到5年的书面合同;新版《教育法》改为:自1996年1月23日起,教育机构领导在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8款的规定,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的条件不应与《劳动法》相抵触,领导在录用人员时一般只签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延聘教师讲授今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应由工作人员自己提出的书面要求等)才与工作人员签订定期的劳动合同。由于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定,因此工作人员有权在学年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不过必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校方。在提交通知的两周以后,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校方应发给其劳动证,与其结清帐目。
6.对教育工作者劳动报酬的支付
新版《教育法》给教育机构提供了以下自主权:
(1)确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和体系;
(2)确定工资额度;
(3)确定各类补贴、津贴和奖金的额度。
7.教育机构的财产关系
新版《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对资金、财产和其他所有的设施拥有所有权,这些财产包括:
(1)从自然人或法人处得到的,作为礼物、捐赠的财产;
(2)根据遗嘱得到的财产;
(3)集体创造的知识产品;
(4)个人活动,包括创收和提供有偿教育劳务的收入。
8.私有化问题
旧版《教育法》规定,只要根据创办人的相应决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国立、市立教育机构都可实施私有化。新版《教育法》则规定,国立、市立教育机构以及法律规定其有权进行业务管理或由其自行处置的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等不能进行私有化。
三、现行《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
1.修订后的《教育法》第四章第40条规定,国家每年对教育的经费投入不得少于国民收入的10%,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不得少于联邦财政预算支出的3%。联邦财政预算将负担每1万名俄罗斯公民中不少于170人在国立高校中的学习费用。
2.现行《教育法》第四章第4l条规定,国立和市立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划拨,非国立教育机构的经费亦不得低于国立或同处一地的市立教育机构的经费标准。非国立教育机构在通过国家评估后,如果进行基础普通教育阶段的教育,其亦有权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各类教育机构可以获得补充经费,其途径包括提供补充性有偿教育服务、本国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捐助和定向资助。此外,还规定中等和高等学校招收本国自费学生的数额不得超过该专业招生数的25%。
3.《教育法》第四章第47条规定,教育机构可以经商,其主要形式有:出租校产、商品买卖、中介服务、参与其他机构和组织的商业活动、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进行赢利以及其他可获利的活动。教育机构的经商活动要接受俄罗斯联邦在商业领域的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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