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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在中英民间组织评估问题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4年12月15日)

尊敬的公使先生,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由中国民政部和英国使馆联合举办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有关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在这里隆重召开,这是继2002年“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上海国际研讨会之后,又一次在中国举办这样高层次的、有众多的海内外从事民间组织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共同探讨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会议。借此机会,我代表民政部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远道而来的各位代表、专家、学者和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热烈的欢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从单一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向社会化管理模式转变。改革从经济领域逐步向社会和政治领域深化和发展,社会形态结构和组织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公民的结社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需要民众自己组织起,利用民间资源来帮助政府满足公众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们积极培育发展符合时代要求、适应市场经济特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民间组织,把发展民间组织与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善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相结合。近十几年来,我们审批登记了一批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对关系经济发展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工商领域的民间组织,进行结构性调整。截止2003年底,全国登记各级各类民间组织2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4.2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4万多个。一个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民间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的社会生活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的建立。

  一是不断完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1998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要求基金会必须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自律机制,从公益法人组织结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结构”一章,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以及监事的设置和职能。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基金会不仅要接受年度检查、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而且还要主动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在正在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加大了社会监管的篇幅,特别强调其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财务管理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双重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民间组织评估力度。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民间组织数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工作十分繁重,因此,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在要求所有民间组织必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的同时,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熟悉民间组织业务工作和领导人员的管理优势。利用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做出是否合格的初步评估。登记管理机关综合民间组织各方面情况,做出年检合格与否的最终评估。这既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综合评估,也有利于提高民间组织的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

  三是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网络建设,拓宽社会评估渠道。

  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网络化,是社会评估民间组织的有效途径。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从1997年开始,目前全国地市以上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基本上实现民间组织管理网络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对民间组织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使用捐赠等情况及时上网公布,由社会对民间组织进行舆论监督和科学评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网络反馈信息,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准确定性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探索创新民间组织管理制度,推进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对民间组织评估,我们在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加强民间组织评估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从去年开始,我们对原来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和《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修改,今年3月、8月,分别在重庆、青海召开地方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不久前,在北京举行了由各方面的学者、专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过多方面专家的研讨和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和《年度检查报告书》已基本成型。《社会团体年检办法》和《基金会年检办法》正在调研论证,也将于明年正式出台。

  我国在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的工作方面取得了较明显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许多不足。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自律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民间组织评估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管理的职责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理顺,民间组织评估的体系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这次国际研讨会的主题是“民间组织评估问题”,希望通过各国民间组织法律比较,民间组织自律和他律机制、年度检查和政府监督、社会评估机制和体系建设等议题的探讨、研究和交流,了解和吸收国际社会在这些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我国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提高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此,我希望与会的各位代表、专家和学者畅所欲言,深入讨论,共同探索和建立科学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为推进中国和国际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贡献你们的学识和智慧。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国际等各方面环境都为民间组织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相信,中国民间组织及其评估工作必将伴随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实现新的发展。在今后的民间组织国际研讨会上,我们将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贡献给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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