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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

  近日,民政部对我部主管部分社会组织2016年年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工作通报,指出我部相关社会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党建工作、开展业务活动及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主管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照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社会组织要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党组织指导。

  四、社会组织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要求,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禁止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与登记、备案内容不符的合作。

  五、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不得举办与本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六、社会组织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民政部公布的《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严肃查摆有关问题,扎实落实整改任务,避免问题反复;挂靠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履行整改责任。

  七、挂靠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照《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社会组织章程修订、分支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社会组织要服从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形成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接受挂靠单位在党建及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来源:办公厅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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