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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工作流程

  (一) 基本条件

  申请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区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其他条件包括:

  1.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制定的各项政策,紧紧围绕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研究和解决教育工作中重大战略问题和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教育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努力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文件;

  3.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4.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学术类社团申请成立要符合《教育部主管全国学术类社团登记审查办法(试行)》(教办厅函〔2015〕47号)之规定。

  (二)申请成立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作为××××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的请示》(请示由挂靠单位出具正式文件,抬头为教育部社团办,需明确具体挂靠单位,并承诺对社团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负责管理业务处室与联络员,加盖挂靠单位印章);

  2.《关于申请成立××××的请示》(申请书中需含有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写明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团的意义,社会团体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明确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

  3.社团章程草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使用期限、面积、地址和联系电话);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捐赠单位盖章);

  6.拟任社团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挂靠单位审核意见表(编号:js05,加盖单位印章);

  10.挂靠单位具体负责社团的联络员情况(加盖单位印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至8一式3份, 其他一式1份。

  (三)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申请

  审批机构:教育部

  提交材料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2个月内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召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请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具体方案和主要议程等);

  2.《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登记表》(编号:js01);

  3.拟提请审议的章程(草案);

  4.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材料形式要求:以上材料一式1份。

  备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起人在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

  (四)申请成立登记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提交材料时限: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的报告(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由全体拟任负责人签字);

  2.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由发起人签字或由主发起单位加盖骑缝章)及电子版;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住所在成立期未变则无需提交);

  5.活动资金验资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号);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号);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号)(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分别填写。每人一表,每张备案表需加盖本人人事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10.《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备案表》及电子版(编号:js03);

  11.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12.由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1至9一式3份,其他一式1份。

  注:新成立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完成登记手续后,需在30日内将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置、《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信息统计表》及电子版等相关材料报挂靠单位、教育部备案。与申请成立过程所提交材料重复的,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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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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