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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发〔2001〕12号

  自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要求,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对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进行了全面规划,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生公寓建设,不少地方出现了加快学生公寓建设的好势头。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武汉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学生公寓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今后学生公寓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健康发展,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学生公寓建设原则,教育部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今后学生公寓建设标准进行了反复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考虑到未来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当前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的进展情况,现提出《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此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在加快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正统筹规划,积极组织,大力推进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四二一”目标(本科生4人1间,硕士生2人1间,博士生1人1间)。为使大学生公寓的建设更为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提高效率和效益,现对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确定大学生公寓标准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1. 新建设的大学生公寓与现有大学生宿舍相比,其条件应有较明显的改善。
  2. 新建大学生公寓要力求方便、实用、耐用,便于学生生活和管理。
  3. 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能适用。
  4.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以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承经能力。

  二、建设标准:

  1. 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
  2. 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3. 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三、建设形式:

  1. 大学生公寓的建设一般仍应采用筒子楼形式,以便同样建筑面积下取得较大的居住面积。同时,也便于建设和管理,并便于在今后条件许可时,对居室居住人数和对象进行调整。
  2. 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3. 鉴于室内一般采用上下两层的布局,学生公寓的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3.2米之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适当考虑一定的阳台面积,以便于学生晾晒衣物。
  4. 从降低造价,便于建设、管理的角度考虑,本科生和研究的公寓以分开建设为宜。研究生公寓因居住人员少,其走廊、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公共活动部分的面积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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