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06〕88号
福建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福州大学等四所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独立学院的请示》(闽教发〔2005〕19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农林大学(以下称申请方)与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两公司统称合作方)合作试办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以下称金山学院)。金山学院为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申请方要对金山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合作方负责提供金山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申请方不负责金山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投入金山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金山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不得同时转入金山学院。
四、金山学院由福建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名称具印。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金山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金山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督促金山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申请方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金山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