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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试办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6〕91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设置四川音乐学院现代艺术学院的请示》(川教〔2005〕29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音乐学院现代艺术学院”校名的请示》(川教〔2006〕8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称申请方)与绵阳高新区科润光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合作方)合作试办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以下称绵阳艺术学院)。绵阳艺术学院为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申请方要对绵阳艺术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合作方负责提供绵阳艺术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申请方不负责绵阳艺术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投入绵阳艺术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绵阳艺术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不得同时转入绵阳艺术学院。

  四、绵阳艺术学院由四川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名称具印。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绵阳艺术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绵阳艺术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督促绵阳艺术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申请方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绵阳艺术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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