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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试办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6〕79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设置独立学院的请示》(陕教字〔200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科技大学(以下称申请方)与陕西西科美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骊山微电子公司(两公司统称合作方)合作试办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以下称高新学院)。高新学院为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申请方要对高新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合作方负责提供高新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申请方不负责高新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投入高新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高新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不得同时转入高新学院。

  四、高新学院由陕西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名称具印。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新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高新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督促高新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申请方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高新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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