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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试办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6〕93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设立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请示》(鄂教育文〔2005〕18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大学(以下称申请方)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巨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两公司统称合作方)合作试办武汉大学珞珈学院(以下称珞珈学院)。珞珈学院为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申请方要对珞珈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合作方负责提供珞珈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申请方不负责珞珈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投入珞珈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珞珈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不得同时转入珞珈学院。

  四、珞珈学院由湖北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名称具印。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珞珈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珞珈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督促珞珈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申请方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珞珈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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