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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财厅函〔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支持的中、高职项目分别排序上报。为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如无特殊原因,各地可将上一年度推荐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申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二、各地2009年申报的专业性实训基地项目除数控技术、电工电子、计算机应用、建筑技术、汽车维修、煤矿安全、护理、生物技术8个专业外,可兼顾物流、化工、能源环保、服装纺织、艺术设计、传媒、包装印刷、旅游、涉农类专业,以及具有本地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地申报的其他专业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衔上报的2009年度的申报报告中说明申报该专业的必要性。

三、2009年度各地申报实训基地项目继续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09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各地要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战略突破口,项目安排要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09年支持奖励的数量。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和单位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上述两部门教财〔200512号《通知》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2009年,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组织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以往年度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09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05-2007年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的,且未在200955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09年项目。已申报的省份,教育部、财政部在复核备选项目时将取消该省资格。

七、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认真做好本地2009年度拟推荐的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附件2

2.《      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务必于2009515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填写,以正式公文形式一式四份报送;材料2由申报学校填写,经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审定后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同时,材料12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教育部财务司(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并电话确认。

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进入财务司主页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      于鹏   01066014303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征   01068551282

传真:01066014303    Email:  cws530@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附件2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doc 
2.附件3 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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